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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其实“有路可循”

2019年01月04日09:28 

政府采购是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本国企业的产品,是保护和支持本国工业产业市场地位、支撑本国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购买本国企业产品、促进本国企业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遵循的国际惯例。在我国,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全国7000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总数的98%。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经营形式简明及资金运转灵活等特点,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载体,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是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重要生力军,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剖析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政府采购

一、常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目前,常州市有中小企业8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6%以上。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形势不容乐观,参与率普遍偏低,采购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回报少,采购结构失衡,不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效果。为此,常州市出台了相关政个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明确采购预算预留份额

常州市制定有关文件明确,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统筹考虑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只接受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明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10%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且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应当明确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2.明确采购文件政策规范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考虑采购项目本身需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外,还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明确评审验收环节要求

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进行评审。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中,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确认。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存在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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