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模式,对指导和规范具体政府采购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从一些书籍、文章的论述中来看,对这一规定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歧解。主要表现为混淆了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的概念,忽视了各种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了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的分类,以下具体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三种分类:
一是按照采购项目的通用性或者可集中性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关于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通过这些具体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给集中采购这样定义:所谓集中采购就是指对所有或者部分采购人,或者一个部门、一个系统通用的,能够形成批量的,并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的制度或行为。其基本目的在于将各个不同采购单位相同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一定的批量优势,获得一定的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全面理解集中采购,应当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集中采购包含两种意义。首先,集中采购是一种制度,包括关于集中采购的各种规定、办法和规范。其次,集中采购是对具体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第二,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所有或者部分采购单位,至少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系统通用的,能够集中起来统一采购的。只有个别单位或者少数单位使用,具有特殊性而且用量小,不能形成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应当进行集中采购。
第三,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依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采购项目是否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规定,只要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管数量多少,也不管金额大小,都要进行集中采购。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能要求采购人进行集中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只能由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单位无权确定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集中采购是指所有的或者部分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系统有特殊要求,只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通用,其他采购单位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的,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对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整个法律的系统性和其他具体规定分析,笔者认为,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或者系统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依法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执行采购。为便于实际操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目录应该分别编列。
第五,凡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是法定的强制代理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任何单位不能进行自行采购;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不得进行自行采购。如果本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第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尽量集中一定的批量进行采购,克服零星采购和分散采购,减少同一采购项目的多次重复采购。所以,一方面,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十分重要;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不同单位相同的采购项目实行定期的统一采购。
第七,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一定是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属于本部门、系统、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实行分散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