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和组织;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采购人员;
(五)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