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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至18个月……新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执行!!

2021年01月19日10:29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已废止。

本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小编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

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建筑工人利益及时得到实现,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也经常出现结算拖沓而导致结算期限延长的情形。原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容易出现承包人因未及时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因行权期限过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之前出现过很多案例:施工单位起诉时超六个月,要求优先受偿权被法院驳回。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由原“6个月”变更为“18个月”,进一步放宽了承包人的行权时间,更加维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附原文:

重大利好!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至18个月……新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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