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中标又被废标“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作为理由吗?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做?

中标又被废标“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能作为理由吗?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做?

2019年05月23日09:58 

基本案情

A公司满心欢喜的中标了38台新能源车,却在中标公告期间被质疑车辆载重量不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载重量”在招标文件中是“非实质性条款”。经采购人研究确认,最后对此项目做了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A公司对此表示不服。让我们先来还原一下整个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

某单位采购38台新能源车,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写的是:载重量:1.4-2吨。在“评分标准”中如此描述:1、所报车辆的配置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报价。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9分,所报产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1分,最多减4分。所报产品技术指标,参数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4分。

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条款加星号,但对“载重量”并没有加星号,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A公司所投车辆的载质量为1.25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定A公司为负偏离,在此项中扣除了A公司一定分数。 

此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A公司得分最高,最后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对中标候选人A公司所报车辆实际额定载质量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所报车辆额定载质量不能实质性满足载重量为1.4-2吨的要求”。

经采购人研究确认,A公司所报车辆实际载货质量1.25吨不能满足使用部门实际工作载货不低于1.4吨的要求,做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问题分析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