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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

2021年06月11日14:13 

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确保工程或商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还有哪些规定?

关键词:要约邀请

身边事

2019年12月4日,新疆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资源公司)向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发出招标邀请,邀请环保公司参加其安装与制作工程的投标,并向环保公司寄送了招标文件。环保公司接受邀请后,按照资源公司的要求制作了投标文件。

当年12月16日,根据资源公司招标竞价文件要求,环保公司向资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80万元竞价保证金。之后,环保公司因技术原因退出投标竞价,但资源公司一直未退还保证金。

今年1月,环保公司诉至案件管辖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资源公司返还竞价保证金及利息。

近日,龙口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资源公司返还环保公司竞价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风玲说,上述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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