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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否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2017年06月21日11:20 

招标人可否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招标人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亿诚建设

一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当允许和鼓励的。


二是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标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所以在招标要求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进行了审查确认并维持了原评标结果。上述行为属于评标委员会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但并不意味着重新审查确认就必须推翻原评标结果。


三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只要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标,招标人就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果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确实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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