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投诉期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是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项目如果是其他投标人投诉,“自知道之日起”的起算日期应当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第一天,超过了十天的投诉期,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先不予受理。若投诉人是招标人,“自知道之日起”的起算日期很难判定,可以是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当天,也可以是其他日期,需要由行政监督部门来认定。
对于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了异议、投诉等方式外,还有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因此招标人可以不通过投诉程序,而通过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后,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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