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亦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但实践中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受到不当干预,以及招标委托合同委托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合法等问题屡见不鲜,并有可能引发招标合规性风险。因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重视招标委托合同质量,加强合同签订管理和合同要素管理,从而有效控制招标业务风险,保证招标项目顺利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
某央企集团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双方订立的招标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中标通知书的签发主体。评标结果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的经办人员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已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招标代理机构遂于当日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招标人某领导嗣后否认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声称中标通知书无效,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撤销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无权撤销中标通知书,拒绝放弃中标项目,且要求与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中标合同。
【分析】
1.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事实上构成表见代理,即招标人虽然没有明确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且中标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变更中标结果。因此,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撤销中标通知书于法无据。
2.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招标委托合同管理失当,合同委托范围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引发的争议和风险值得深入思考。
【案例2】
某国有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双方订立的招标委托合同中约定:评标结束后,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进行公示,邀请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不进行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完成该工程项目某专业设备邀请评标后,未依法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某投标人投诉后,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