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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是否要注明采购方式?

2017年07月12日11:30 

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是否要注明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规定,PPP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强制实行资格预审。但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中,是否应说明本项目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等),还是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根据社会资本响应程度来确定哪种采购方式?有何依据?

PPP项目在资格预审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注明采购方式。

财库【201421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确实未要求采购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注明采购方式。

但是在该条文的第八条中,出现了“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三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表述。该表述意味着:PPP项目在开展资格预审之前,须选定采购方式;如出现法定情由时,方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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