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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

2019年08月21日09:01 

--案例概述--

某地集采机构受人委托,对一大楼空调供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有7家供应商下载了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前,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6家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审)。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安装资格证书,B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资格审查都不予通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后,C公司最终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B两家公司要求集采机构告知其未中标理由,经办人员告知了其原因。第二天,集采机构收到A公司对中标结果的质疑,理由是本公司投标文件中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违法,要求重新改正和重新评审。

经核查,A公司确实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只是放的位置不容易被注意到,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时疏忽,未发现其已经递交。

集采机构收到质疑后,对如何处理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方意见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资格审查错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如果需要改正,那么必然会进入重新评审环节,但重新评审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意见是:采购人出现资格审查错误时的处理原则,应当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前提下遵循“有错必纠”原则,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责令采购人改正。而采购人因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履行改正义务的,应当由有权行使改正义务的评标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因此重新评审未尝不可。

招标采购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出现错误问题是否应该重新评审?

若出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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