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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

2018年09月07日18:05 

一个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规定了“投标人须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提出澄清,但都没有就该资质提出任何疑问。

项目评标完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该集成资质已经取消的书面函件。招标人收到函件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评标专家认定在招标公告发出前该资质确实已经被取消,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代表因为项目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且进度原因,坚持不再重新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

请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已被国务院取消。按法律法规规定,已取消的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所以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如果招标人不自行纠正将承担违法的后果。

按《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重新招标甚至招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后果。

根据《条例》第23条和第82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此外,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也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冲突。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已经订立或者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应当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办理。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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