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S2××及S3××道路安保工程路网运行监测招标采购项目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90余万元,有甲、乙、丙、丁4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为丙公司,中标金额为246余万元。
本项目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其认为投标供应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投标代表,在项目开标当日凌晨有组织地统一入住某酒店,存在围标串标现象。丁公司提供了视频截图照片3张,以证明2016年9月5日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投标代表统一入住交易中心旁的某酒店,3位代表共同居住2个房间,其中甲公司、乙公司的代表所入住的房间系丙公司代表所开的房间。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视频资料没有原始载体,来源不合法。视频截图可以证明3位投标代表入住同一家酒店,但3人共同居住2个房间,其中甲公司、乙公司的代表所入住的房间系丙公司代表所开的房间,这并不能在视频截图中得到证明。
第二,即使甲、乙两方代表同住丙方代表所开房间的事实成立,也不能肯定甲、乙、丙三方代表必定围标串标。因为围标串标不仅仅是密谋、策划,更关键的是是否行动,即实施围标串标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围标串标行为,就不能确认同住一房间的投标代表围标串标。
招标代理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