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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转竞争性谈判 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19年07月03日09:39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就一医院医疗设备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采购品目为全自动单人份核酸检测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主要功能、检测模式、试剂检测项目、核酸提取试剂等13项标注“*”号,为关键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表中只列出“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未作其他说明。同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开标后,经评审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分析原因。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投标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可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至少2轮谈判、供应商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招标采购

该项目于2019年3月26日开标,6家供应商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由随机抽取的6名技术专家、4名商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11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审委员会的2名技术专家认为,4家供应商存在标注“*”号的关键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判定为“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合格,由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予以废标。但是,评审委员会的其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认为,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合规性审查,如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期等,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应当在技术和商务评审环节进行,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应该包括对技术参数的审查,所有供应商应该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在技术评审环节只有2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11名评审专家举手表决,9名均同意所有供应商先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技术评审环节再按照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2名技术专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问题引出

1、符合性检查中的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包括关键技术参数审查?

2、招标采购项目转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招标文件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最终只有2家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是所有评审专家的共识,但分歧在于:一是关键技术参数审查的时间节点,是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还是在技术评审环节。二是能否现场转竞争性谈判,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废标,还是依据招标文件条款经评审专家认定后比照竞争性谈判继续评审。

第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关键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采购人真实需求、决定采购质量好坏的核心内容,相比其他合规性条款更为重要,要求也更为严格,有的还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才能被认可。因此,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进行关键性技术参数审查,不仅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动作,而且是技术专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本案例中,虽然最终结果不会改变,但是评审委员会应当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进行关键技术参数审查更为妥当和合规。

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开标时只有2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2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因此,本案例需要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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