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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4年10月10日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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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云建建函〔2024〕100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州(市)、自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取得且未复核通过的除外)在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延续。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资质除外)申请延续的需保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没有建造师指标考核要求的,其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延续的,其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涉及的)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其原有资质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首先满足《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乙级资质要求,其次申请延续资质项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满足相应资质项的资质标准要求。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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