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案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主席令第88号,宣布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如下(与建设领域相关):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