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