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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政府采购中那些令人头疼的“低价”问题

2019年08月14日09:11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防止低于成本价成交的要求和条款。但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异常低价”,始终是个难题。本期我们来梳理政府采购中的那些“低价”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

“最低价中标”真的不合理吗?

最低价中标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那就是这个投标产品必须全方位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需要。在满足了采购人需要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可以是最低价中标呢?如果不是最低价中标,又该由什么样的供应商来中标呢?所以,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并不可行。而且,即使取消最低价中标,也并不能自然形成价高一定质优的买卖博弈机制。

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有规定:"在价格是唯一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应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有一条表述是:“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而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最低评标价法符合国际惯例,是不应该被取消的。我们应该遏制的是低价恶性竞争,而不是合理低价竞争。

低于成本价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货物类项目中,货物成本构成=构成货物主要原料的进价(包括税收)+集成货物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运输成本+售后服务费用。工程类项目的成本价,目前主要是依据各省或各地出台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或规范进行概算。服务的成本价极为特殊,因为不同服务类型的成本构成不同。

有了统一的成本价计算标准,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恶意低价投标或低于成本报价时,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工程的成本价可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范编制,其正负误差为3都属于正常范围。供应商的报价只有低于工程正规预算价的15%以上时才算恶意低价投标或低于成本报价。货物的成本价也有一个公允的判断标准,即货物的成本价不能低于市场平均价,这个市场平均价中能节省的只有管理费用。影响管理费用在市场平均价中所占比例的因素也有许多,如供应商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等。服务的成本价的判断标准要相对复杂一些,需要依据具体项目具体判断。

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多大幅度为“明显低价”?

87号令第六十条没有明确什么是“明显低价”,到底低到什么程度算是“明显低价”?笔者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把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的确定为“明显低价”较合理。当然,最终是否认定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20%的报价为“明显低价”,决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这并不影响采购机构在评标前做一些准备性工作。

如何认定低价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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