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呈遍地开花之势,本文从依法行政角度谈一下对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合法性思考。
一、县级政府采购中心无设立依据
政府采购中心是通俗说法,其准确的官方用语应当叫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难看出:
1.有权决定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是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人民政府;
2.地级市仅能设本级政府所需的集采机构,不能设县一级集采机构。(这也符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根据以上推论,也不难看出,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不合法。
思考
县级政府采购中心是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何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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