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平安城市、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装修、私自改扩建等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现就落实管理责任,落实产权人第一安全责任,规范装饰装修和房屋改造等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做好中小学校舍、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及养老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资源规划、城管、体育、民族宗教、商务、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由房屋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区县住建部门、开发区按照事权划分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住建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三、落实房屋产权人第一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野蛮装修、非法改扩建及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活动,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涉及结构变动的改造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五、落实安全监督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