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材料投诉到招管局(招投标监管单位)、纪委(立案)、检察院(立案),三家在时间上不能一致,致使招标停止很长时间,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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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部门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职能是不同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管局应当是当地政府的招投标监管单位,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与招标有关的投诉。投诉处理期间是否需要暂停招标,应由招管局决定。
纪委和监察机关一般是两块牌子的同一个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因此,纪委的立案审查应该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员,而不是招标项目。纪委不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与招标有关的投诉,不应向纪委提出。纪委对监察对象实施审查期间,招标项目应正常进行。
检察院的职责是对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行使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样,检察院也不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与招标有关的投诉,不应向检察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