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监理规定:
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深度超过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有论证。
1.2 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轮式机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3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须加设警示灯。
1.4 测量钉桩、坑探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1.5 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由专人检查确认安全。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1.6 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7 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1.8 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1:6。
(2)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