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整理监理角色错位、职责不明
目前国内土地整理项目一般的运行方式是省级、市级国土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设计及最终验收工作,县级或区级地方政府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由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在上级国土部门,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合作,促成项目顺利验收。出于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国家投资经费的目的,部分地方政府在选择土地整理项目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经过严密的考察与论证工作,盲目扩大项目规模,不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由此带来的是土地整理监理方地位的转变。监理方由独立的第三方角色转变成基层政府争取项目资金和促成项目验收的陪衬,丧失了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的监管职责,土地整理项目的质量也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理单位缺乏事实上负责任的对象。表面上看,业主和投资方、土地所有者、基层乡镇政府土地使用者,都是负责的对象。但由于主体众多,造成事实上很难兼顾各方利益,监理方的存在就是协助地方政府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
二、土地整理质量监理存在盲区
我国的土地整理工作由于开始的较晚,直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体系,尤其是对土壤的质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而土壤质量直接关系到土地的生产力。早期已经制定的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关于土壤质量标准的规定比较模糊,大多从综合的层面对土地的区域布局合理性、便利性、零散状况、平整程度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估,没有对土壤质量作出具体而明晰的可量化指标体系。因此,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导致土地整理质量监理工作随意性较大,无法收到实质的效果。
三、监理人员及监理公司人才缺失困境
由于土地整理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过10余年,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人员缺乏市场需求。当前市场上的土地整理监理人员大多是退休前从事设计、施工随后转入的技术人员和毕业不久的新人。可以看到,前者大都是半路出家,后者是只懂理论,缺乏实践经验。同时,大部分的监理机构对监理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人员随项目流动,监理队伍不固定。从在职培训来看,有监理人员的入职前培训,但一旦开始工作后,很少有接受持续培训的机会。
四、土地整理监理范围困境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项目法人的管理人员要比监理人员多或管理层次多,并插手干涉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影响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时间维度来看,监理工作往往只在施工阶段才介入监督,缺乏对立项、决策、设计的监理,导致后续的施工变更较多,造成工期延误,影响工程质量。实际上,监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从投资决策阶段即应安排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为后续工作高效地开展做好准备。
五、土地整理监理费用过低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07年曾对项目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做出过明确规定,但进入地方后,基层企业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对于土地整理这样点多面广的工程来说,监理费用的过低很容易造成“正规监理单位不愿干,草台班子不会干”的尴尬局面。由此以来,担任实际监理工作的往往是报价很低的监理单位,其检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配备、资质等级都离要求的相差较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监理费用偏低对监理单位也会造成长久的伤害。由于监理单位利润不足,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监理服务工作不到位也将影响监理单位的市场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