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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2018年05月28日15:42 

案例回放: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召开了关于某单位机房无线网建设项目的投标会,共4家供应商投标。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实质性资格要求提出“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汇聚交换机制造商与投标人在有效期内的签约代理协议,若无签约代理协议,则须提供所投汇聚交换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同时,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也明确要求“汇聚交换机的包转发率>1080 Mpps,并提供制造商盖章的技术材料得2分,其他不得分”。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A公司所投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为“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中加盖了 “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章,但提供的评分因素中需要制造商盖章的技术材料等内容中,又均为“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项目授权章”。

B和C公司所投汇聚交换机的制造商均为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但制造商授权书和技术材料中加盖的都是“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专用章”,B公司提供了关于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文件,C公司未提供。

最终评审专家一致认为,在本项目中办事处章和投标专用章都与制造商的章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专用章

问题引出:

1. 公司驻地代表处盖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2. 投标专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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