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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制度探析

2021年06月17日11:07 

招标投标实务中,由于招标人忽视了对投标有效期的规定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情况经常出现。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和作用是什么?是否适用“中止”规定?超过投标有效期的中标是否有效?超过投标有效期签订合同有效吗?投标有效期的最短终点应在何处?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一些探讨。

一、投标有效期的性质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工作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最短有效期限,以此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性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理论上存在争议。

首先,它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即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是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或者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不是诉讼中的时效,而是招标投标这一普通民事活动中的时效。

其次,它不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过了此期间,实体权利消灭。例如,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不在六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就失去了优先权。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限,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说到底,除斥期间也是一种诉讼期间,投标有效期与其有本质的区别。

笔者认为,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自的权益而约定的期限,是可变期限,而非法定期限。投标有效期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是否决投标、中标无效的充要条件之一。设立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投标文件在一定期限内的效力,是为了体现诚信、效率等契约精神。

二、投标有效期是否适用“中止”

所谓“中止”,是指某活动在进行的中途由于某种原因停止,有可能条件成熟后再继续下去,也有可能不继续下去。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行为,市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不会因为任何自然或者人为的因素而暂停。作为保持投标文件有效性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会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逝去,无法中止,直至耗尽。道理很简单,招标人、投标人投标时能够承受的市场风险是有极限的,一般在双方认可的投标有效期内。在此期间内,市场的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的变化,招标投标活动经历的时间越长,招标人、投标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就越大。超过任何一方的承受极限,就会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失败。因此,招标投标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的特点,把权利还给市场主体,没有对投标有效期设置“中止”这一技术环节。事实也是如此,即使从表面上把投标有效期人为中止了,其后所隐藏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是永远无法中止的。

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许多正在运行的招标投标项目被迫暂停,但所有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仍然随着时间消逝,不会也不能被“中止”。

三、超过投标有效期的中标是否当然无效

由于有些招标人、投标人不重视投标有效期存在的意义,当投标有效期临近甚至超过后依然在走评标、定标等流程,有的甚至还稀里糊涂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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