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取消了资格认证,但是仍然需要登记注册进入名录,由财政局并采购机构开通代理采购权限。
深财规〔2019〕4号
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经调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从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