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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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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函〔2023〕3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上下架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8号),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商品信息标准

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供应商,应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电商商品、制造商商品、经销商商品、型号等必须严格依照征集入围结果,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审核后,方可在电子卖场上架。拟上架商品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商品信息。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当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商品名称。供应商应当按照“品目+品牌+型号+部分核心参数”的格式命名,商品名称的长度不超过2行,所发布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应该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三)商品品目。拟上架商品应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对应,供应商应当按照最佳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并上传商品信息,电子卖场未开放的品目不能发布商品。

(四)商品品牌。应当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并与商品详情描述保持一致。当供应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商标注册证,由同级财政部门或集采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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