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现就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三)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统一配置的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框架协议采购的审核备案
(一)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