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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建议

2021年06月10日10:21 

近年来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城镇化需求不断增长,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为切实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部门加大公共建设的投入,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越来越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促进了社会持续发展。但随着政府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断增加,必须进行招投标已成常态,大量的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需求量不断增大,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也随之日益增加。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专业机构,发挥着招投标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化。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招标代理业务不是取决于代理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而是谁的公关能力强、人际关系广,谁就能获得较多较大的代理业务,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严肃性、科学性。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独立性不够。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独立性的服务型第三方,是受招标人的委托,通过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规范的程序,进行专业性的服务。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主持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工作中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更多业务,按招标人意愿、投标人意思违规提供种种便利,出谋划策,实施规避公开招标、肢解发包、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内定中标人等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2.公正性不强。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受到招标人制约,为招标人心目中的投标人顺利中标,使形式上的合法化掩盖了实质上的非法行为。一是制定不公平的招标文件,限制招标人不认可的投标人报名。通过带有倾向性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招标人未内定的潜在投标人,明招暗定、“量体裁衣”使内定企业和陪标企业顺利入围。二是制定不平等的评标办法,将评分因素设置不科学,评审标准有针对性的排斥投标人,自由裁量度大,通过搞掂评委,让评委在自由裁量上下功夫,操纵评标结果。三是有的内定企业、陪标企业与代理机构串通,故意抬高拦标价,达到高价中标目的,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流失浪费。

3.专业能力不足。招标代理机构成立要求低,具有投资小、周期短、收入高、风险小的特点,致使招标代理机构成立容易且机构数量繁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程经济的专业人员,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为招标人提供专业的、合法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一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二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取用廉价劳动力,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仅满足于文档编制、表格编辑和会务组织协调等基本要求。三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平时不养人,接到业务时匆忙临时聘用人,导致从业人员流动性太大,专业性不强,不便于规范管理。

4.业务质量不高。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主要条款,应针对不同委托人的要求、不同项目的特点、具体项目的内容等进行编制,不能复制粘贴,千篇一律,高度雷同。一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完全照抄,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毫无差异性,内容基本雷同。二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缺少项目特征的针对性,设置歧视性的不合理条款,不同的招标项目使用同一个招标文件,走完各项流程,发布中标公告,招标代理工作就结束,招标代理费就轻轻松松到手了,严肃的工作流于形式。三是有的招标文件对于形式性评审的内容重于其实质性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变相排斥其他投标人,比如重形式而轻内容的要求逐页小签、专门印制密封类专用纸等。四是招标文件内容粗糙不完善,出现低级的、常识的错误。

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建议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业务流程高效严谨,人员知识结构上层的中介组织。由于相关管理办法不完善、不健全,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使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没有可遵循的依据,钻空子出现混乱。应推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我约束的管理办法,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细化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各种行为,使招标代理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代理机构是是以素质胜人,以技术服众的咨询类服务行业。一是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基础,要招聘一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所代理项目的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专职专业人员。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文字编辑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服务质量行为,提高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三是把握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重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练就一批守法规、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综合型从业人员,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

(三)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其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培训,职业道德讲座。二是强调招标文件起草和审核工作,做到文件起草和审核职责相分离,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关,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人为错误和显失公平的条款。三是重申要正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关系,政府投资项目真正的业主是国家,招标人只是项目的使用单位,代理机构是独立平等的第三方,不要迁就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四是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细化评委专家分类,动态资格管理,建立奖惩机制,严查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评委参与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健全代理机构、专家评委个人信誉档案管理,年度考核管理制,对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降级或取消代理资质、专家评委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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