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