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和审价,词语相近,意义却大不相同。最近,绍兴一家建筑公司就因为这两个词与发包单位较起了劲,最终以充足的理由赢了对方,要回了久拖不决的巨额工程款。
早在2006年5月,绍兴某建筑公司与南京某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该工程被列入当年南京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南京市有关方面派出专员负责工程进度协调、项目资金控制、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委托南京一家招投标咨询公司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跟踪审价。
2007年9月,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之后,发包企业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1亿余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发包方尚拖欠原告1000余万元工程尾款,且以各种理由拒付。今年10月,该建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
在仲裁庭上,发包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本案工程项目是南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该项目至今未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进行审计。建筑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不但不协助被告搞好项目审计,而且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故要求重新进行审计。说到这里,发包方表现得很有姿态,他们表示审计完毕后,愿意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
对此,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两个概念。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具体到本案,工程造价已由发包方委托的具有一级审价资格的审价机构审定,且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双方均已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不应以行政审计为名再拖欠工程款。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绍兴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建筑公司依约施工后,发包方应及时按约定结清工程款。本案工程造价经中介机构审价并由双方盖章确认,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决算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必经程序。建筑公司要求按有关审价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可予以支持。最后,裁决南京方面支付1000余万元的工程尾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项目竣工审计与工程造价审计的区别
1、两者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入;(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
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