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经专职监护人员验收或未在场监护,不得进行任何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作业
上海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
为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提出要求。
严格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高处坠落预防管理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高处坠落预防有关措施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落实到各关键岗位人员,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各专业承包单位履行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监理责任,并对预防高处坠落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四)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责任落实,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积极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项目部应逐一明确施工现场技术、施工、安全、质量、劳务、材料等各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形成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人员职责分工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存档备查。各有关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预防高处坠落相关专项方案编制、安全教育、交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实施、验收等环节负责。
(六)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动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