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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引用解析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2020年05月15日15:24 

摘要:为适应新形势对工程造价鉴定提出的更高要求,文章结合一则造价诉讼案例的全过程追踪资料,从法院判决书的引用角度对其鉴定意见书乃至整个鉴定过程进行了认真剖析总结并提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期交流学习和借鉴。

近年来,伴随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和《司法解释(二)》的相继实施,一方面体现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对委托人认定案情有极大的影响,甚至在现实中可能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另一方面,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清楚地看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对造价司法鉴定进行管控已成为一种趋势。为此,笔者结合一则造价纠纷诉讼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并提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案例背景

某招投标项目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了合同纠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洽谈鉴定业务时,因原被告双方均口头表示该工程造价中安装工程量已达成一致,同意鉴定费给予相应优惠;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之后出具的《反馈意见的答复》也经当事人质证,省高院将该《鉴定意见书》及《反馈意见的答复》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进行了判决;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后最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司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争议焦点

2.1一审阶段争议焦点

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材料价差按照施工期间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原告理解为钢材的价格应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被告理解为钢材的价格应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价格是49309496.33元,若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价格是39234507.29元,相差10074989.04元;对于带E钢筋计取区间亦遵循上述标准,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带E抗震费是549988.92元,若按开工至竣工期间平均价计算钢材带E抗震费1851694.70元,相差1301705.78元。②建设单位以《工程联系单》方式签章确认全部钢筋价格再上浮4%,没有补充协议支撑是否有效;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结算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本工程桩基施工方式采用静力压送管桩,因2000年综合定额缺项,可否按2000年定额解释参照执行1998年单位估价表静力压桩项目;④本鉴定工程尚有部分签证内容虽由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已完成,但签证内容只有工作事项或其合理性被建设单位质疑,为此,建设单位不同意进入鉴定造价;⑤涉案工程采用全钢管脚手架,虽然安徽省造价总站认为全钢管脚手架可以调价,具体综合脚手架如何调价应从其当地规定,本案工程属地没有出具相关调价文件,本次鉴定可否参照相邻地市补充定额标准计算。

2.2二审阶段争议焦点

①建设单位认为本案鉴定方法、程序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②建设单位认为确定性结果中水电安装工程部分有虚增的工程量,应予以调减;③施工单位认为钢材的价格应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平均价计算;④施工单位认为有瑕疵签证、钢材价格上调4%以及脚手架调价应予以认可。

司法鉴定关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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