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收费公路PPP项目公开招标活动流标,经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意向社会资本只有一家,能否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呢?今天,笔者为您分析这则看似简单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及焦点问题
某收费公路PPP项目公开招标活动流标,经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且意向社会资本只有一家,此时是否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对于上述情形,实施机构中形成了以下两种观点:
1?认为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不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认为当发生两次流标且只有一家意向社会资本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损害到任何法益,反而节约了政府成本;而且认为每一规定并不死板,“有原则即有例外”。
二、问题分析
在2017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之前,可以根据《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的规定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交办财审〔2015〕192号文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意向社会资本少于三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分析具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后意向社会资本只有一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例目前已经两次流标,且第二次重新招标后意向社会资本只有一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该意向社会资本为中标人(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在2017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发布之后,废止了2015的192号文,并且新规定不再提两次流标后的处理方式,因此当发生第二次流标后只有一家意向社会资本方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