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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识”政府采购“工程”之属性?

2018年11月19日08:41 

工程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重要内容,但实际执行中,因对工程属性把握不准确,或明知属于货物或服务却当成工程执行招标投标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科学合理界定项目属性是保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法律准确的关键。

政府采购

把握工程属性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工程的定义,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完全一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把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属性:

一是“工程”必须与“建设”紧密相连。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义工程时,均称为“建设工程”,即“工程”与“建设”密不可分,并有很强的时限性,即必须是正在或准备建设的工程,才称为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工程,构成了固定资产,就不能再称为工程,应归类于货物属性,例如通过工程建设形成的各类房屋、道路、桥梁、管网、渠坝、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等,均属于货物,采购这些已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二是不能将工程(建设工程)范围人为缩小,狭隘地认为建设工程只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设工程定义时,均用的是“包括”二字,即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说明,而不是用肯定的形式认定建设工程就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定义,工程应当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有形固定资产的总称,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如,各种管道线路铺设工程,室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工程,荒山园林绿化工程,单独的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等,也属于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时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三是不能将工程范围无限扩大,笼统地将所有带“工程”字眼的项目均当成建设工程。

一些与建设工程无任何关系的“工程”,如“希望工程”“助学工程”“五个一工程”“211工程”等,属于社会重大活动事项,明显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一些名义上称为“工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机房建设工程”“交通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标线施划工程”“脚手架和展台等临时架搭建工程”等,本质上属于货物或服务招标采购项目,只有其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时(即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主体不可分割),才属于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在建工程采购上述属于货物或服务性质的“工程”,无论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辨识“工程”属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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