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演艺圈“阴阳合同”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还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场风波也给政府采购行业敲响了警钟。
“阴阳合同”的“本相”
在演艺圈,“阴阳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签署的金额不等的合同。其中一份是“阳合同”,其合同金额小,以期避税;另一份为“阴合同”,其中规定了真实的交易金额,而且数目较大。在税务、会计方面,“阴阳合同”是违法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真实的交易金额调整并确定纳税额,纳税人应承担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零星”地存在,只是“长相”与演艺圈的“阴阳合同”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中的“阴阳合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合同内容弄虚作假,如,向财政部门备案的是合同A,但实际执行的是合同B,即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另一方面是指合同未真实履行。也就是说只有一份合同,只是供应商并不按照签订的协议来提供货物或服务。
“多年前曾有一个案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后确定了中标价格,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并未严格遵循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高出不少。最终此事被财政部门发现,对涉及的各方作出了处理处罚。”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还有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先以低价谋取中标资格,而后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以项目进度相要挟,“绑架”采购人,不断提出增加项目金额的要求,或提出希望获得该采购人单位的其他采购项目,以“补贴”前一项目成本等要求。对此,有些采购人为及时完成项目,不得不做出妥协。这些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采购领域“阴阳合同”的一个“变种”。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蔡锟进一步指出,“阴阳合同”也不一定仅表现为合同金额的差异,也可以表现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差异。如中标的“阳合同”中约定的是高规格的货物或服务,但实际“阴合同”中约定的却是低质量的货物或服务,这时候,虽然合同总金额在“阴阳合同”中并无差异,但因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差别,供应商的成本支出将有明显不同。
四川某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阴阳合同”有更广义的理解。通常采购双方并不会真正签订“一阴一阳”两个合同,更多的是签订的合同不能严格执行,造成了实施上的合同与履约的“阴阳两面”。但是,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加强和审计巡视力度的强化,想买“马”却买到“驴”的情况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另外,在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方面,也存在极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串通以低价代理费获得代理权后,再另签订一个收费较高的协议,或者采购文件不按之前约定的标准收取而是上浮标准。对此,财政部今年颁布的《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这一制度的完善已对避免此类“阴阳合同”的发生了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了解,实际上,政府采购“阴阳合同”的现象是非常鲜见的,在工程类项目中累次情形稍多一些。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内执行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一律实行电子备案,同时还要公示,并且预算一般是固定的,采购双方没有必要去建立两份不一样的合同。
“阴阳合同”缘起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