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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源补偿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可知,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同时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由此可见,此类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大多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无法仅靠项目本身,包括项目内的存量项目达到收支平衡。所以,政府方将需要通过配套资源补偿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的吸引力,同时通过此资源补偿方式减少政府付费的压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提出,要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如在道路附近、地铁站中涉及的广告资源,无形中提高了项目收益。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提出,“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于销售和转让”。
除此之外,实践中更多的是给予配套土地补偿。
如一些无收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出资方代表二级市场出让摘牌成功后,开发配套的周边地块,并将该地块的开发收益用来部分平衡对项目的缺口补贴。如果未能摘牌成功,则建议政府方将该地块的出让收益(扣除一级开发成本以及应缴纳各种计提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定向用于本项目的缺口补贴资金来源。
但是,在此一定要注意,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其中,土地收入的支出应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的支出科目中进行支出。言外之意,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