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全称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直译为公私合伙或合营。目前,PPP模式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PPP模式一般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进行的一系列合作,狭义的定义便是PPP模式能够让政府通过合作利用地方部门的实力来完成,属于非政治手段。进而加强项目的控制力度,能够积极地与各企业相互补充优缺点,共同承担风险。
一、目前我国PPP模式运作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PPP模式涉及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多方面的工作,但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PPP模式运行,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法规上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在项目中各个环节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公私两方正当权益,同时对双方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最大限度的发挥PPP模式的优势和弥补不足。
(二)契约精神薄弱,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缺乏公平性
政府部门和私企是参与PPP项目建设的两个主体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契约精神认识不足,在身份定位上出现认知偏差,不能正确摆正两方的合作关系,使得合作后期,私企往往失去话语权和决定权,在出现政府换届或重大决策时,政府之间互相推诿情况较为严重,单方面毁约没办法追责,侵害公共利益。
(三)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不到位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合理机制管辖模式,各省市之间都有自己的办事流程,很难统一办事流程,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乱收费和高收费,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因为各部门分工不明确也可能出现互相理不清的状况,增加了社会投资的风险。
二、对现行的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