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新版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并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7月15日起,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新版采购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格式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以及签订采购合同。
据了解,本次推出的新版采购文件范本除了服务类和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货物类询价通知书外,还包括采购公告、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评标报告、评审报告、中标(成交)确认函、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等25项内容。
“早在2006年辽宁省就印发了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范本,成效也比较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采购代理行为,规避了采购代理机构自由发挥的空间。但近年来随着一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出台和修改,亟需将之前的范本进行完善和细化。”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另外考虑到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降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改变现状,辽宁省在每年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大下功夫,每年抽取30家代理机构,全省统一标准和尺度,由省及部分地市监管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直接检查,严厉处罚。但是收效甚微,处罚的数量和比例没有逐年减少,所以必须在根源上解决问题。于是,我们把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的文字性的材料全部做成范本,加以限制,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套用,即使是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也会迅速入门。”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聚集了各个领域的专家,以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为主,包括律师团队,组成采购文件范本编制小组,一起摸爬滚打了将近一年时间。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又经过两轮征求意见,新版采购文件范本最终于今年6月予于公布。
据介绍,新版采购文件范本最大的亮点是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凡参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凭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保函参与项目,无需缴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配合采购人按《通知》要求制定采购文件,接受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市也要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提交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二是原有的示范文本结构调整。将供应商须知正文与前附表联动,解决了原有示范文本中供应商须知的一般性与项目个体要求不能兼顾的问题。同时,将评标办法章节与供应商须知中开评标环节规定一一对应。
三是明确了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每一个规定,明确了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落实了审查资料要求。
四是明确了信用查询的范围和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五是无效投标的全部情形。对于明显低价投标,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是梳理并落实了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全省各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例如,将财政部日前制定的运用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的政策写入了采购文件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