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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2016年09月21日17:07 亿诚建设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规定。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进行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容易与竞争性谈判混淆。“磋商”与“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看起来区别不大。那么,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何实质性区别?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问题一探究竟,供实践操作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根据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214号文也按照4个基本程序进行规定,即: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根据上表,总共38条的214号文有19条规定与74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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