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工程规模需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中涉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资质中的两项或三项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满足其中一项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