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的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让人类遭受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国家受影响的时间较早,但是在全国人民合力抗击疫情的情况下,我们受到的影响也是最小的!首先在这里感谢我们伟大的祖国!给予了我们坚实的后盾和力量!
然后,再来聊聊今天的话题: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责吗?
小编想聊这个话题,是因为最近在相关网站,看到了不少案例,有的公司因为疫情不能按约履行导致被处罚,但是又有的公司因为疫情不能按约履行,又没事!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往下看: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1999年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的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很多合同都有类似的条款约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因一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原因而故意/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免责!
在这里不能履约又分几种情况:按约履约,延迟履约,解除合同等!
按约履约,当然就不存在我们本文讨论的情况,在此不赘述!
延迟履约:供应商实际上是有义务在疫情的环境下,及时地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告知(公函形式),告知其现在面临的情况,受到的影响,并在疫情缓解后及时履约等等内容!这样的话,对方也能接受,大环境谁都是知道的!但是要把话说在明处且程序走到位!这样,常规情况下,就是能够达到无责的(但是明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明确需要在疫情期间履约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延期履行合同后才发生了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的。
解除合同:这是我们聊的重点!主要的是谈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无责,什么样的情况下,跑不脱!首先我们来《合同法》相关约定的条件(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因此,若在项目确定且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出现导致无法履约,那么是可以收到免责处理的!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疫情已经发生,正常履约环境已经受到影响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就不能免责(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这2点要求)。
综合来说,在疫情已经发生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对自己的履约能力进行一个全新的评估和预测!避免自己出现上面不能免责的情况!同时小编相信,大家同心同力的情况下,疫情终究会被我们战胜并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