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