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电子保函等金融产品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担保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担保服务平台),是指在海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而搭建的金融产品网上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电子投标保函及电子履约保函(以下简称电子保函)等金融产品。
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保函服务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申请,由保证人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招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与履约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的交易活动实施担保制度,与本办法不同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担保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通运输和水务等其他履约担保可通过本行业相关平台(如有)或担保服务平台办理。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领域各行业监管平台应与担保服务平台业务数据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保证人,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省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