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及以下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对建造师无要求的,需满足最低资质标准中职称人员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人员资格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