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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几个问题

2021年04月14日11:47 

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的采购范围不尽相同,采购“门槛”的设定高低不一,采购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采购范围。


确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据,应看其是否以政府采购为主体的活动,只要是政府机关的购买行为,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之内,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首先就有一个采购范围界定问题。而且政府采购也不仅仅是政府机关之事,常常涉及其它一些实体和企业的采购活动,也属政府采购性质的行为。


政府采购称公共采购,是政府机关及公共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与私人部门购买行为有极大区别,主要有两点:


1.资金性质标准


私人部门购买使用的资金,是个人消费基金或私人资本金,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或为向市场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务取得盈利,而政府购买使用的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履行政府职能或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有些是用于满足私人消费之目的,比如用于社会救济支出,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等,这些虽然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可它使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其性质属于私人消费,并不是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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