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历中,尤其是在无数次的评标过程中,总会遇到了不少“奇葩”事,有的惹人笑,有的惹人气,有的让人哭笑不得。在此,笔者就聊聊这些评审中的“奇葩”事儿,一起来看看这些事儿你遇到没?遇到了该怎么办?
遇到这样的评审专家怎么办?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笔者每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时,在正式评标前总要组织评审专家重温上述规定,唯恐“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尽管这样,还是有专家想方设法钻空子。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工作中有关专家评审的所见所闻。
案例
N是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一位评审专家,前几年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后,在省本级的评审项目中也时常见到他的身影。来到省一级的项目担任评审任务,他本应该在荣幸中更加严谨,但其却将之前在市里评审的一套“恶习”带了过来。由于市里面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集中采购职能,评审项目的组织、程序、复核等工作全部由评审专家操控,这就给某些有私心的专家留下了“空子”。某些所谓的评审专家,只要看到项目中有稍许瑕疵,便嚷嚷着“废标”(废标后的劳务费照拿)。项目代理机构都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们连评审室的门都不能进,但项目废标或项目完成时,他们需要给评审专家发劳务费。
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不一样,凡是集中采购项目,均由集中采购机构进场组织操作,从开标、评标到标后质疑,集中采购机构都处于重要地位,每个程序的落实就位,不能由评审专家胡乱作为,而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一步步往下走。没有法律支撑作依据,项目不能说废就废。
前不久一个设备采购项目,N参与了评审。在审查投标文件的资格时,发现一家投标人的社保只交了6个人的。这位N专家煞有介事地说,这个投标人的社保有问题,为什么一个注册资金上百万元的公司,只有区区几个人交社保?这不符合常理。当看到另一家公司的社保情况只有一张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时,又大言不惭地说应当判定为不合格。经他一咋乎,一些评审专家成了“墙头草”,纷纷赞成N的意见。好端端的项目眼看就要被废掉。
作为项目主持人,笔者正声告诉各位专家:财库198号文已经清楚说明,项目评审时不可以改变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标准、程序和方法,现在投标人都具备投标的资格条件,评审专家不能主观认为不具备,否则不仅要受到投标人的质疑投诉,还要被监管部门追究责任。
经过一番言辞凿凿的较量,N专家偃旗息鼓了。像N这样的评审专家,可能在某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并不少见,会影响整个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