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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09月27日09:27 

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被检查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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