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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失败现场可以转竞谈判吗?

2018年08月23日16:47 

根据74号令,当公开招标采购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以避免废标导致的各方成本损耗和对效率的影响。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多是封存招标文件等待财政部门审批,而在这一过程中,很难保证评审专家先前开标时获悉的供应商秘密不被泄露,也拉长了采购周期。那么,如果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也合法,财政部门可否现场直接审批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既确保评标信息不泄露,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下文就对这个问题做了可行性探讨。

招标采购

01、公开招标转竞谈法定程序分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当开标时只有两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两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其进行确认。

02、财政部门现场审批实现性分析

当公开招标项目出现仅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的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环节前,需要事先做好或是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10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二是按照74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收集相关材料,比如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等,重点是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经过上述两项工作后,财政部门依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批时,最主要的是看采购人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和招标程序合法的意见,应当说单从这一审批程序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基本可以即时完成,关键是能否及时掌握审批所需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并且,法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报批程序是要在开评标现场,还是在宣布废标以后的场下进行。因此,对于能否开标现场转竞谈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一定选择余地的。

03、公开招标场外转竞谈弊端分析

如果不能选择在开评标现场变更采购方式,即使财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再简单和顺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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