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