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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2016年02月19日11:46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 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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